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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3)

发表时间:2021-03-02 15:25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一章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种类

根据司法鉴定的目的不同,对司法鉴定分类?

司法鉴定的种类:2003.07

★(一)根据司法鉴定技术方法的科学基础进行的分类:

1、物证技术学鉴定(痕迹鉴定;文书物证鉴定;2、化学物证鉴定;生物物证鉴定;音像物证鉴定);

3、法医学鉴定;(法医尸体鉴定;法医活体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

5、司法会计鉴定——;

6、司法工程学鉴定等。

●(二)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事实与案件的关系进行的分类:认定同一的鉴定;认定种属的鉴定;认定事实真伪的鉴定;确定事实有无的鉴定;确定事实程度的鉴定;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鉴定。

同一认定——依据客体特征判断两次以上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认识活动。☆☆☆

种属认定——依据客体特征在与案件有关的客体的种类所属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的问题作出的判断。

★(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进行的分类——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初次鉴定——是指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而言,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进行的第一次鉴定;

补充鉴定——是在初次鉴定的基础上,对初次鉴定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补充的鉴定。2003.7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机关对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存在疑虑,委托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再次进行的鉴定。2003.7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区别?2003.07

补充鉴定的情况

1、初次鉴定委托机关提出的鉴定要求有遗漏;2、委托机关又获得新的可能影响原鉴定结果的鉴定资料;

3、鉴定书中对鉴定要求答复不完全;

4、鉴定结论表述不明确;

重新鉴定的情况:

1、发现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2、原鉴定未按操作规程进行;

3、原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4、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几个鉴定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分歧;

5、被告人或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委托其他鉴定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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