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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表时间:2019-06-11 14:35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活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的补充说明》、《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或指定的校外函授站(点)办理报到、缴费等入学手续。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1-2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或函授站(点)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或函授站(点)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前两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跟下一年级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5.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指定期限办理注册手续(交费手续按学年办理),将学生证交到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或函授站(点)加盖注册章后生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各函授站(点)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实际注册人数、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校本部教学管理科。未注册的学生证无效,不能参加学习与考试。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6. 学生必须按规定日程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作为学生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7.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开卷、闭卷)、无纸化考试(上机形式)等。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按百分制或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8. 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和实习作业的成绩;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平时作业和学期考查两部分综合评定。

9. 课程分学期连续开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课程评定。

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

10.学期(或学年)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参加考核的资格:

(1) 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应交数三分之一者;

(3) 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应做次数三分之一者。

11.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证明(因病则须持学校医院或县级医疗单位病假证明)在考试前请假申请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交费跟班重修。

12.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的学生,均须经重修取得课程成绩。

13.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给予一次正常补(缓)考,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函授站(点)确定并通知学生。不能按期参加补(缓)考者,可申请重修。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可安排一次课程补考。

对专科各专业学生,要求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能达到省内组织的统一考试的合格标准,或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证书,作为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不予进行电子注册。

14.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年总结和毕业鉴定。

三、修业、重修、免修

15. 修业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根据成人学习的具体情况,修业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延长不得超过2年。

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具体理由和延长期限,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最近学年度相同专业招生情况,在有班可插的条件下审批。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函授站(点)一般不得办理审批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

16. 重修

学生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由学生提出申请,由所在函授站(点)统一审核安排,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备案。

毕业班学生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要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跟随下一年级学习。随下一年级学习的需交学费。未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处理。

17. 免修

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或系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肄业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已经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名称相同、学分或学时数相近、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申请时必须附交有关证书和证明(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原就读学校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成绩单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1)免修课程的门数和学时数原则均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五分之一。

(2)实践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四、休学与复学、退学

18.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学习的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3)由于其他原因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4)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19.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积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不向学校申请复学的,应予取消学籍。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均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20.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21.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函授站(点)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2.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经恢复健康;

(2)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视为复查审核不合格,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

(3)经函授站(点)、教学管理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后续年级,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准予复学的学生由教学管理科将其编班后,按规定要求办理注册、交费手续。

23.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最长修业年限(专业学制加两年)内,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课占一学期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24.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函授站(点)提出,教学管理科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25.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时间发给相应证明: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26.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27.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申诉。

五、转专业、转站与转学

28.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5)留级或复学,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29. 转专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1)转专业应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如果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只能由理、工、医、农专业大类转入文、史、管专业大类;

(2)转专业应在相同学历层次之间进行,如果跨学历层次转专业,只能由高学历层次转入低学历层次;

(3)转专业应在相同学习形式之间进行。

30. 转专业只能在专业代码前二位相同的专业间进行。

3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已经办理过转专业手续的;

(3)从文、史、管专业大类转入理、工、医、农专业大类的;

(4)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5)从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6)休学期间的;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2.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函授站(点)提交《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复、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函授站站(点)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教学管理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4)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转专业。

33.学生因工作调动,需要转站者,需经本人申请,原所在的函授站站(点)与转入站(点)、协调同意后方可转站。转站时应将该生学籍及有关资料转至转入站,并由原所在函授站(点)、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转站仅限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办理。

34.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3)因工作变动、住址或户口跨省、市迁移的;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35. 办理转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转学应在相同专业大类之间进行,如果跨专业大类转学,只能由理、工、医、农专业大类转入文、史、管专业大类;

(2)转学应在相同学历层次之间进行,如果跨学历层次转学,只能由高学历层次转入低学历层次;

(3)转学应在相同学习形式之间进行。

36.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未在原录取学校进行入学注册或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因招生人数少不能开班的除外);

(2)毕业年级的学生;

(3)已经办理过转学手续的;

(4)从文、史、管专业大类转入理、工、医、农专业大类的;

(5)从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6)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的最低分数线的;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省内转学

① 学生本人填写《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呈报审批表》;

② 转出学校提供经省招办录取的含有转学申请人姓名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③ 提供充分的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④ 转出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⑤ 转入学校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

① 学生本人填写《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呈报审批表》;

② 转出学校提供省级招办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③ 提供充分的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④ 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双方在《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呈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再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8.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年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手续。学习期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六、毕业、结业、肄业

39.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学生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不再给予重修机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40.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生办理,发给肄业证书。

41.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只发给学习证明。

七、学业证书管理

42.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43.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44.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 则

45.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46. 本规定由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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