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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论文:关于财政法视角下的“三农”问题

发表时间:2018-11-15 10:39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宏观调控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多数学者都认为宏观调控是这样一种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这种概念从法律意义上指明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国家)、对象(宏观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体系(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及其性质(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特征。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整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税调节关系、价格调控关系等。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加强宏观调控,要加强宏观调控,就要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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