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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2-03-12 16:29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点击查看:【江苏省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信息汇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经国家和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2、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及实践性环节成绩合格;

3、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 分及以上;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好及良好以上;

5、参加江苏省或生源所在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教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品质恶劣、不守纪律,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行政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无明显悔改表现;或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5 门(含5 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正常补考或重修后及格者;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本科学生可在毕业前到所在函授站(点)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函授站(点)逐一对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按条例规定初审后,汇总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并提交给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教学管理科对汇总名单再次审核,并随同有关档案材料提交给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申请者名单、材料进行复查,由教务处提供初步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评定。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须注明其学习形式和学科门类。

第八条 因学位课程成绩未达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重修学位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经学校同意后,再行按本程序办理。因学位英语成绩未达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再次参加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经学校同意后,再行按本程序办理。

五、附则

第九条 申请授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其学位英语考试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负担。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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