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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金融法》考试重点三

发表时间:2019-03-27 15:54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21、不良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根据其风险大小分成五类:正常、关注、次级、怀疑、损失,其中后三类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22、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信用原则。

23、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存款人将款项交入银行并经银行签发存折、存单或者存款凭条时,存款合同成立。

24、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1年。

25、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6、设立信托公司的批准部门: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我国由中国银监会批准。

27、信托、信托业的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受益人不能要求受托人向自己支付信托财产(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28、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存款的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
 
29、贷款的分类:(1)按照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2)按照有无担保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3)按照承担贷款风险的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4)按照贷款组织方式分类:单一银行贷款和银团贷款(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同业拆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援助性贷款等。

30、短期贷款的期限:1年以内(含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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