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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十四

发表时间:2019-03-19 11:04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行政诉讼法

三、简答

1、简述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答:(1)起诉人应具备原告资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起诉理由合法。(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程序合法(6)起诉形式合法

2、简述中级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答:(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和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台、港、澳地区的案件;④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简述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义务就哪些事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答:(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在其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依法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4、简述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答:.(1)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诉讼虽已开始,但并未审结(2)移送人民法院发觉自身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而必须移送.(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5、简述适用执行终结的几种情形?
答:(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合法地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特定权力人死亡,而其特定权力又不可转让,或虽可转让但又没有新的权利继承人(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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