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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复习八

发表时间:2018-11-21 16:17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八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  

    一、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殊主体,事实上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
    一般都具有职能相似的三级主要机构,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四、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组织,由于它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利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其表决制具有明显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种表决制:
    (一)一国一票制
    (二)集团表决制
    (三)加权表决制
    
    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
    经成员国承认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一般也会得到非成员国的事实承认。特别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在其管辖权范围之外进行广泛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其法律人格更需要非成员国的承认。
    非成员国承认国际经济组织在本国法律秩序中的法律人格的主要依据是:
    1.由于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相应地也具有在本国法上的人格;
    2.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在国外取得的法律人格在内国可得到承认,这种在国外取得的法律人格并不因为由某一外国授予或由国家集团授予而区别对待。


<>第二节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战后相继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旧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1964年建立的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中,依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力量,为改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二、世界银行集团
    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称世界银行),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56年7月24日生效,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9月,国际开发协会亦宣告成立。至此,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世界银行集团。
  
    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徘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与会国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同时,进行了有关相互减让关税的多边贸易谈判。与会国决定将该宪章草案中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规定作为业已取得一致的关税减让的条约基础。各国所作的"关税减让表"结合成为独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附于《会议最后文件》。1947年10月制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964年3月至6月16日在日内瓦召开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这次会议的建议下, 196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贸发会议为联合国的常设机构。
    贸发会议的宗旨和主要职能是: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制定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并提出付诸实施的计划;审议、推动和开展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的各项协作活动;商定多边贸易协定;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有关贸易和发展政策。根据贸发会议主要法律文件的规定,贸发会议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政治制度相似的同一区域的若干国家组成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各国单独难以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式。
    欧洲联盟和安第斯条约组织可分别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建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典型。以下分述各组织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

     一、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的前身为欧洲共同体。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创设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加强经济和社会联合和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并最终实现单一货币等途径,促进经济和社会均衡、持续的进步;通过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的实现,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终形成,维护欧盟的国际实体地位;通过采用欧盟公民资格加强对成员国国民权益的保护;开展司法和内政的紧密合作;完全保持集体成果,并且为确保欧盟机制和机构的有效

    二、安第斯条约组织
    1969年5月26日,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五国在哥伦比亚签订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协定》(通称《安第斯条约》),建立了安第斯条约组织。组织的宗旨是:不断改善安第斯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各成员国均衡和协调的发展,通过经济一体化加速这一发展,促使各成员国参加《蒙得维的亚条约》规定的一体化进程,并创造有利于使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转变为共同市场的条件。该组织的成员国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
 
     
<>第四节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是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经济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商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际商品的出品国与消费国就该商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问题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石油输出国组织
    1960年,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五个石油生产国为了统一和协调产油国的石油政策,维护产油国的利益,成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就石油涨价问题同国际石油资本进行谈判,决定成员国共同的石油政策,成为世界石油工业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欧佩克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
    
   二、国际商品组织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种国际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商品的权利义务协商达成的多边协定。战后初期,国际商品协定主要是按照1948年《哈瓦那宪章》的有关规定缔结,旨在防止或减轻因初级产品产销未能及时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止初级产品价格的过分波动;保证紧俏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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