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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行政法学》知识串讲二

发表时间:2018-11-13 16:33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1、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答: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制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2、简述行政赔偿争议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答: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关系。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行政行为的的成立要件.
答:(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某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试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1.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有维持判决、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有撤消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5、简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答: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6、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9、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
第一,相对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
第二,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
第三,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第四,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确属必要。第五,主体具有采取代履行的权力。

10、简述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使用的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次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违法
4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的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

1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当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

12、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行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行。合理行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
(1)行政行为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数。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符合法律规定。
(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13、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
答: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适用,其他机关或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或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所依照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一个依据的是实体法,一个依据的程序法(这里是诉讼法)。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一旦违法或适用不当,相对方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或侵权赔偿责任。而对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4.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的方式。
答: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
(一)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方式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
(二)反还财产;反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的财产反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三)恢复原状;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15、试述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答: 1.决定维持。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限期履行。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取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消、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决定撤消,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16、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1回避制度2合议制度3听证制度4调查制度。
二,相对方参与的原则的保障制度。1表明身份程序2行政相对方有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并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3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行政相对方享有知道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采取救济途径的权利。
三,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1时效限制的规定2行为方式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3简易程序的适用

17、论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8、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在与一个法律文件中。

19、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类原则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再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
对行政主题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20、论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总而言之,行政主体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各项标准。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机关为限。只有那些享有国家行政权,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并能够独立承当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才是行政主体。

21、论行政法作用的双重性。
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他的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依赖,不可偏废。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或者过分强调保护公民权而忽视或轻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都是对行政法作用的片面理解,都会影响到有机、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在目前民主与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实意义较强。

22、试论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规则
答(1)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2)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向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的申请,可能出现的结果主要是维持、变更或撤销。
(3)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该组织作为被告。行政职权一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行使,但各过皆存在着由一定公共组织行使公共管理的情形。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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