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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公司法》知识串讲三

发表时间:2018-11-13 14:34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股份公司
101、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02、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03、发起设立的折衷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104、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05、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06、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07、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8、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109、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110、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11、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112、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1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14、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1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变更要求: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117、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⑴ 会议的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8、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禁止交易期)
 
119、股东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20、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帮助中小股东)

121、董事会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12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23、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免责条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24、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借款禁止和报酬披露义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25、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市公司
126、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7、 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是监督机关外部部监督;监事会内部监督)

128、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129、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0、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131、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点睛之笔】:股份发行的原则总结为:“二公”、“二同”。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13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133、股份转让的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34、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5、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点睛之笔】:首先,是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不包含其他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其次,此种限制的原因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的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6、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职工持股计划)
④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38、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139、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140、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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