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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9年1月自考《财务管理学》知识串讲—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8-10-26 17:04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九章 企业的设立、购并额、分立与清算

 

【单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的时间为受理申请后30天内。

【单选】登记机关发给发起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企业名称保留时限为6个月。

【单选】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单选】在注册资本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至少是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单选】可以担任监事的是股东代表。

【单选】效率理论认为购并的目的是节约交易成本。

【单选】公司的现金在支付所有净现值为正的投资计划后所剩余的现金量是自由现金流量。

【单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单选】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条件是清算机构认为必要时。

【多选】按组织形式不同,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多选】独资企业的特点只有一个出资者、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筹资比较困难。

【多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公司发行股票、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股同权,易于筹资、永续存在、重复纳税。

【多选】合伙企业的缺点是权利不易集中、策过程过于冗长、责任无限。

【多选】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有登记申请书、部门批准文件、企业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多选】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四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多选】是否需要建立单独的购并职能部门,取决于购并活动的预期水平、参与购并活动的复杂性、提议和操作购并活动的管理者以往的购并经验、购并活动的多样性。

【多选】企业清算的原因有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企业破产、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企业被依法撤销、投资者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多选】企业清算时,不需要变现的财产有现金和各种存款、抵消财产、直接转给债权人的担保财产、不能变现或不需要便显得无形资产、直接以实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

 

【简答】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1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2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

4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持有的股份;

5股东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限制;

6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简答】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只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任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有:

1公司的资本总额部分为等额的股份;

2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股票;

3公司股份的转让有较严格限制;

4限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一定限额;

5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6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简答】简述企业购并的主要方式。

答:1承担债务式购并。

在被购并方的债务大于或等于其资产时,购并方以承担被购并方的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购并。

3吸收股份式购并。

4控股试购并。

 

【简答】简述命苦钱我国企业资产评估作价采取的三种方法。

答:1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实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

2市场法。 即按照市场上及其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收益法。 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将来收益的限制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简答】简述企业清算过程中结算财产和盘存财产顾家的区别。

1盘存财产估价受市场物价和市场状况的影响较大,而结算财产的估价不受市场的影响。

2盘存财产的估价往往会偏离账面价值,即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而结算财产的估价一般不会偏离账面价值,只可能发生坏账损失。

3结算财产变现值的确定方法和企业盘存财产的估价方法也不相同。

 

【简答】简述企业清算的原因

1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2投资者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

4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

6合并或者分立,企业需要解散;

7企业破产;

8法律、章程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

 

【论述】试述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3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属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关合伙企业改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处分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要事务,均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论述】论述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关系。

答: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金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区别表现在:1清算的性质不同。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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