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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8年10月自考《保卫学》知识串讲一

发表时间:2018-10-10 10:42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一节    保卫学的学科性质与研究对象 

一、保卫学概念
(三)保卫工作机构改革,使现有工作概念成为历史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保卫工作机构也随之进行着相应的改革,保卫工作出现了两种新情况:

保卫工作主体发生了变化
保卫工作的属性发生了变化

⒈保卫工作主体发生了变化。
①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有的已撤销,有的把保卫部门纳入治安部门;
②保卫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保卫组织失去了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的身份。

⒉保卫工作的属性发生了变化。
内部单位的保卫工作不再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而是内部单位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有内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在保卫工作业务中,只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案件的查处属于公安工作。

(六)保卫工作概念的界定
保卫工作是指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力量,围绕国家要害单位、国家秘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街道社区安全以及重要活动安全,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内部治安秩序而从事的预防、保护等工作的总称。

⒈保卫工作主体:
⑴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与内部单位保卫工作发生关系的公安机关各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治安、消防、刑侦、国内安全保卫、经侦 等部门; 
⑵武警部队  
 武警部队,指承担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 和各国驻华使、领馆 ,国际性、全国性 重要会议和大型文体活动、承担机场、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 和国家经济、国防建设等重要部门的机密、要害单位或要害部位 实施武装防守保卫、承担看守所、监狱 的外围武装看押任务和押解罪犯任务和对大城市、特定地区实施治安巡查警戒,参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等任务的武警部队。  
⑶单位保卫组织 
 单位保卫组织,是指个内部单位自行组建的保卫科(处)、自建保安和护卫队等;
⑷群众力量 
 群众力量,指保卫工作专门机构以外的保卫工作力量,包括群众组织(治保会、治安联防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单位党、政领导以及职工群众自发组织等。 
⒉保卫工作的范围;
 原来保卫工作的范围局限在县(区)直属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范围。 
 保卫工作的范围现由原来特定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系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街道、社区、和重要活动。 

⒊保卫工作的行为结构;
 保卫工作的行为结构,由原来笼统的提法归结为一系列相互作用的安全行为,即安全行为体系: 
 包括安全指导 和安全监督 行为、安全预测行为 、安全防范行为 和案件查处行为 。 
⑴安全指导共和安全监督行为—— 主体是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和消防部门; 
⑵安全预测 : 
——宏观预测 指对所有内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治安状况的总体趋势所做的估计和推断,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相关部门 ; 
——微观预测 是对某个单位内部的治安状况及各种案件的发生发展规律所做的定性定量的分析和评价,其行为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保卫组织 ; 
⑶安全防范行为——主体是单位内部保卫力量 ,负责对单位内部日常的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 
⑷案件查处——主体是公安机关只能部门 ,查处的案件包括治安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 

(七)保卫学概念的确定
保卫学是研究保卫工作的基本原理 、规律和对策的科学;
具体指研究国家要害单位、国家秘密和所有行业系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街道社区安全以及重要活动安全,为维护 内部治安 秩序而从事的预防、保护等工作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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