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指南 手机版 网站地图 NEWS自考

15755063059

自考咨询:08:30--21:30
您现在的位置:江苏自考网 > 自考复习资料 >

复习资料:2018年10月自考《保险法》笔记-论述题

发表时间:2018-10-08 09:39 来源:江苏省自考网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论述题


1、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区别。(2011.4论述、2013.4简答、2017.4简答)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已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即须存在。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
(3)保险利益的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估量,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
(5)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中,由于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人,所以,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是否会引发赌博与道德危险。

2、论保险合同订立中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2011.7论述,2012.4简答、2017.10简答)
(1)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是保险人,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在我国保险法上为投保人。
(2)义务作用的对象不同。说明内容是保险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告知内容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3)违反两者的法律后果亦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说明义务违反会导致保险合同部分无效,而告知义务的违反将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可撤销。
(4)两者的目的不同。说明义务的目的是让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到其将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能提供所需要的保险保障,亦要借此限制保险人不适当地免除保险给付义务。而告知义务的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正确地了解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据此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

3、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2012.4)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无权再以此进行抗辩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依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不得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我国《保险法》第32条对于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的,也作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
(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即是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的条款。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规定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条款。《保险法》第36条规定的宽限期为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的30日或者约定期限的60日。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效力中止2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投保人满期前提出解约或终止的请求,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
(8)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
(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战争条款。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意外死亡条款。意外死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
(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
(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5种: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②利息收入方式;③定期收入方式;④定额收入方式;⑤终身年金方式。
(15)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受益人先死。

4、试述《合同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校正的内容。(2013.4)
1、立法控制
立法控制,指通过立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以此来约束合同内容,此为事前控制。
第一,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第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三,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第四,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 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即指法院或仲裁机关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定、确认及解释等方式约束合同内容,主要表现为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此为事后控制。
3、 行政控制
行政控制,即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先行审査,经核准后才允许其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约的基础,以事后监督的方式修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因素。
4、社会组织控制
社会组织控制,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自治团体的力量影响合同内容。社会团体控制具有高效率与低成本的特点。《保险法》第 182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人保险行业协会。

5、试述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通知义务。(2015.4)
(1)通知义务的含义。投保人应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分)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应以投保人己知或应知的事实为限。(2分)
(2)立法目的。投保人通知义务的立法目的在于杜绝投人恶意利用复保险图谋不当得利。(3分)
(3)不通知的法律效果。投保人故意不通知的,保险合同无效。(2分)投保人善意为复保险而未通知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并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比例分担给付义务。(3分)

6、试述保险代位权的功能与本质。(2015.10)
保险代位是指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保险代位权”或“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功能:
(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
(3)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
保险代位权的本质: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

7、论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2017.10)
(1)合同以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2) 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是,保險人是否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及其应给付的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包括: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

8、试述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
(1)损失填补原则适用与否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完全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人寿保险合同完全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除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舍同外,其他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亦不适用。
(2)保险价值的概念是否适用不同。保险价值的概念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合同成立时投标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则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标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费的给付与返还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该规则。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须返还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日止的保险费;当提前终止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返还现金价值。
(5)对保险人营业范围的影响不同。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6)现金价值存在与否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无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合同存在。

报名电话:15755063059

网上报名:点击进入江苏自考网上报名系统

温馨提示:如果关于"江苏省自学考试报名及考试"问题不是很了解,还有什么疑问,请及时联系咨询老师:15755063059或者咨询在线老师 。)

推荐阅读

扫码关注江苏自考攻略网公众号

tag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