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21.西方国家控制竞选资金的主要做法
(1)规范竞选资金来源和确定捐款限额
西方各国一般鼓励竞选经费的多元化、鼓励小额捐款, 明确立法禁止接受一些对民主选举制度不利的捐款,以避免候选人被财大气粗的公司或利益集团捐款人控制。
(2)公布竞选费用
通常在选举前,参加竞选的个人或政党应向相关机构提交一份财务报告, 内容包括收入总数,捐款者姓名、地址和捐款数额,支出总额、时间、用途及对象。
(3)规定竞选资金的最高额度
当今西方国家大多规定了竞选资金的最高限额,符合限额者一般会给予相应的政府资助,超过限额则会受到一定方式的处罚。
(4)实行政府资助制度
目前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实行竞选资金的政府资助制度,其目的仍是减少和削弱大垄断财团对竞选活动的影响。
22.选举诉讼与选举监督的联系与不同
(1)联系
选举监督与选举诉讼前后连贯。就同一纠纷而言, 一般先经选举监督机关加以解决,解决无效时则可以提起选举诉讼;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选举的制度化与合法性。
(2)区别
a.就效力而言,选举诉讼所具有的强制力高于选举监督;
b.从形式而言,选举监督侧重事前及事中的制止及纠正,以期收到阻止的作用,是一种主动的审查;而选举诉讼则坚持“不告不理”的司法准则,非依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或机关提起诉讼,主管机关不得受理,因此,其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纠正及制裁,是被动与事后的;
c.从时序上看,通常各国的选举法上都规定了先监督后审理原则,在时间上即有先后之别。
23.选举诉讼的管辖机关
(1)代议机关—荷兰、丹麦、卢森堡;
(2)普通法院—英国、美国、日本以及受英国法律制度影响的英联邦 国家;
(3)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德国和奥地利宪法法院;
(4)选举委员会或选举法院等专设机关—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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