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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7)

发表时间:2021-03-02 15:31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第二章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概括

第四节 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

★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进行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的归属与诉讼模式密不可分。与抗辩式和审问式的诉讼模式相对应。司法鉴定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另一种是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

★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因此这些国家一般都采取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2004.07

根据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诉讼中应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进行鉴定等事项都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鉴定人由当事人决定聘请或选任并由当事人支付酬金,因此鉴定人是被当事人雇佣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直接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或选任的鉴定人对同一事项进行鉴定时往往持相互对立的态度,所以这种委托鉴定制度本身又可以称为对立鉴定制度。

●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利与弊2009.04

优点:一是这种鉴定制度的设置可以通过诉讼过程中双方相互之间的竞争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

二是可以通过对立面的制约机制全面揭示案件事实;

三是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人员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信。

缺点:由于鉴定人受雇于当事人,并且其鉴定结论的内容和结果与受雇佣的报酬直接挂钩,鉴定人在选取有关鉴定材料和提出有关鉴定结论的时候,通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呈现一定的倾向性

★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又称为中立鉴定制度,按照这种制度鉴定与否和鉴定事项都是由司法关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或建议但无权作出决定),鉴定人员是由司法官选任或聘请的,因而也是为司法机关服务的。司法官有时也会选任或聘请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对同一事项进行鉴定,但这些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都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

●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的利与弊

优点:

一是鉴定人的中立性鉴定人员不受案件中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鉴定;

二是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节省鉴定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在审判中多名鉴定人分别陈述和相互质证的时间。

缺点:

但是由于缺乏对立面的制约机制审判人员容易偏听偏信造成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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