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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19-04-15 16:21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号编制方法,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经过正式录取并且办理了注册的学生编定学号。相关办学单位组织学生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按年级、专业、班级分类存放,专人管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包括下列材料:
1.学籍登记表;
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含毕业生鉴定评语);
3.学生课程成绩表;
4.学生在校期间各种奖励及处分通报材料;
5.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如脱产生的入党材料等。

第四条  凡需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一律使用A4或16K规格的办公用纸,应使用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五条  学生档案使用牛皮纸制作的“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袋”装封,放入学生档案的相关材料要列出清单,并将材料清单同时放入档案内。学生毕业时,继续教育学院加盖“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档案密封章”后,由相关办学单位寄发(或由毕业生本人签领带回)给毕业生所在单位(含聘任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人事部门。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伪造学生档案材料。对查实涂改或伪造学生档案材料的行为,要报有关部门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学生档案由学生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的人事部门启封存档。在转移(或领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包括损坏了档案封口和密封条),必须退回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运行部重新审核、重新加封后,方为有效。由人才市场的招聘单位启封后退回毕业生本人或转移到另一聘任单位的学生档案,由原启封单位负责并予密封,学院不负责重新审核该生材料。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表及休、复、转、退、评优及违纪处理等审批材料,归为教学档案材料由各办学单位统一整理和保管。待学生毕业后,分期分批移交学院教学档案室保存管理。

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如不按时领回档案,由各办学单位代为保管,直至档案领走或按规定注销为止。学院教学运行部负责直属函授站学生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并领走档案后,如因保管不当发生遗失,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的人事部门签章后方可到学院教学运行部办理相关证明及学籍登记表和学生课程成绩表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内其他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南京邮电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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