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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4-08-26 16:45 来源:江苏省自考网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考核程序,提高考核质量,根据教育部下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苏省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一)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二)本规定中实践性环节是指自学考试专业(包括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自考助学专业以及专接本专业)计划中的实验、实习、专项技能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
(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应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四)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国家考委和省考委制定的有关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二、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受省教育考试院的委托,为了切实做好我校自学考试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设立学校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各学院实践性考核工作小组,其成员由学院分管院长、专业(课程)负责人、专业教师、自学考试工作管理人员等组成。整个考核工作由继续教育管理处和各学院实践性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二)学校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审定学校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统筹管理全校自学考试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对各学院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成绩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各学院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组织经验交流、研究等工作。
(三)继续教育管理处工作职责:
继续教育管理处责成自学考试业务科室做好实践考核实施等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对学校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提出修订意见。
2.制定专项技能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4.负责考核报名和应考者资格审核工作。
5.负责专项技能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原始材料的保存。
6.负责考核成绩的上报和发布。
(四)学院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方案,其中实验、实习和专项技能考核,还需拟定考核方式、考核大纲和评分标准,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2.负责(主)考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主)考官应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任教师。各相关学院要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3.负责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等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等考核的成绩上报工作。
5.负责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原始材料的保存。

三、 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条件和方法
(一)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考核。
(二)考生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申报实践性环节考核,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请登录南师大自考网站http://zxks.njnu.edu.cn查阅。
(三)考生的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到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自学考试业务科室现场确认,领取考核通知单。

四、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
(一)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和方法。
2.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官应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应考者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4.为方便考生查询,考生的实验报告应保存一年以上。
(二)实习的考核
实习是应考者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相关学院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4.为方便考生查询,考生的实习报告应保存一年以上。
(三)专项技能的考核
本规定中的专项技能主要是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也包括“专接本”专业和“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中实践与应用课程所要求掌握的技能。专项技能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应考者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1.我校自学考试专业的专项技能考核主要有:
(1)英语专业专科段口语、听力考试。
(2)英语专业本科段口译与听力考试。
(3)旅游管理专业专科段旅游英语口试。
(4)旅游管理专业专科段实践技能考核。
(5)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考试。
(6)秘书专业专科段综合实践考核。
(7)文化影视艺术专业专科段多媒体制作、普通话考试。
(8)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段实践性环节考核。
(9)“专接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
(10)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相关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等。
2.专项技能的考核应根据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应从实际出发,确定考核形式与成绩构成。考核形式必须有利于反映应考者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考核形式和成绩构成方案应于考前两个月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3.专项技能的考核由继续教育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4.为方便考生查询,专项技能考核原始资料应保存至考生毕业后一年。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作为所有本科专业必须具有的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所考核的是应考者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小组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规格、质量及进度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2.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过程由“选题论证”(“方案构思”)、“论文(设计)撰写与修改”(毕业设计方案的实施)和“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成果展示)三个环节组成,且前一环节审核合格是进入后一环节的必备条件。
3.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相关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相关学院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4.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5.应考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指导教师。学院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内容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准予其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否则不安排答辩。
6.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有较高的学科研究水平。组长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组员一般3至5人。
7.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提问,应考者必须回答问题;答辩小组应做好相关记录。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毕业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4)从严控制优良等级论文的数量,每个专业优秀等级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毕业设计(论文)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超过15%。同时要注意论文等级的正态分布,确保论文质量。
8.为方便考生查询,毕业论文(设计)应保存至考生毕业后一年以上。

五、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一)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二)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重新申请参加下次的考核。

六、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
(一)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学校财务处收取。
(三)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学校财务处本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七、实践性环节考核纪律
(一)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二)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甚至取消考(学)籍。
2.(主)考官及考务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试行,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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