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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毕业论文: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

发表时间:2018-12-30 09:29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一、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数据分析,截止至2015年底,中国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的数量已达到9万。由此可见,行业协会的发展逐渐壮大,实力不断增强,在社会经济调控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也日趋显著。然而,很多问题仍普遍存在于行业协会中。 
1、定位不清 
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行业协会迅速发展壮大,致力于追求社会公共目标,它们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虽然已经初步确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行业协会主体定位不清的现象却十分普遍。行业协会最初由政府主持组建,大多数依附于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很强的行政特点。行业协会在处理行业协会内外部各种关系时,扮演的角色就会出现频繁转换的现象。但是“行业协会”从部门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并无变化,实际上仍然是政府属性。 
2、缺乏程序上的保护 
行业协会数量不断增加,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权利的救济途径严重缺乏,导致行业协会无法有效的执行经济调控权。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条规定虽然明确了对于行业协会权利的保护,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救济途径。法律存在的现实意义在于切实的可操作性。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行业协会程序保护的相关规定,促进行业协会正常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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