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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毕业论文: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发表时间:2018-12-29 10:29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
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1.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
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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