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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毕业论文: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地位

发表时间:2018-12-29 09:23 来源:未知 作者:江苏自考网小编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种民间性质的中介组织。作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社会中间层,行业协会充当着政府、企业与市场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但是,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在法律地位的界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既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业协会的界定 
(一)外国关于行业协会的概念 
不同国家的经济结构和运行方式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因此在不同国家中对行业协会的定义与理解也不完全一样。对于行业协会的定义是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直接反映,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行业协会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行业协会的功能及存在的价值,进而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准确的定位。 
(二)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的概念 
我国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指从事同种行业,有着共同利益和目的的人,为保护共同的利益和维持各种准则而组成的社会团体。也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指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以自主行为为准则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 
二、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分析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社会团体,它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主体。其次,当它参与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时,受到经济法调整而成为经济法主体。另外,行业协会又是一种独立的主体,它独立于经营者和政府。在实务中,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受到质疑,但不可否认在理论上和法律环境下行业协会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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